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學!皩嵤虑笫恰钡男S柡汀皣乐斨螌W、嚴格教學要求”的校風,進一步加強考試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試是評價教學效果,檢測人才素質和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荚嚹康脑谟谥笇Ш投酱賹W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以及加強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選修課、集中實踐環節等都要進行考核。
第四條 凡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五條 考試工作由教務處在主管本科教學工作校長領導下,組織協調各教學單位依據本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學校各有關單位根據要求,認真落實考試任務,抓好考試工作各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本科教學工作校長召集各有關單位負責人召開考試工作會議,布置考試工作;
(二)各有關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和學校有關要求,研究落實考試任務;
(三)各教學單位召開任課教師、班導師、輔導員和監考人員會議,布置有關考試的具體工作,包括學生思想動員、考試資格審查、考試方式、試卷命題、主監考職責和考務紀律、試卷評閱、成績評定等。
(四)各學院組織學生動員會,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考試紀律和文明行為的規范教育,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自律、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七條 考試期間,學校黨政領導、教務處領導要到考場進行巡視,指導考試工作;各院黨政領導也要深入到本單位考場,督促和檢查考試工作。
第三章 考務工作
第八條 考試時間依據教學計劃和校歷安排。全校性選修課考試時間一般為90分鐘,
其他課程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
第九條 各學院教務人員要按照學校統一安排制定本學院考表,并報教務處匯總審定,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除公共課與基礎課外,不進入考期的其它考試課程,由各開課學院教務人員統一組織安排。
第十條 考試教室由教務處統一協調確定,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紙霭才乓宰然班為單位滿足單人單行隔位就座為原則。
第十一條 主考原則上由任課教師擔任,監考人員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各院負責具體落實。
(一)每一個考場安排一名主考教師,每一個自然班配備一名監考教師;
(二)主、監考人員安排必須落實到人,由承擔主、監考任務的各教學單位主管教學工作領導負責并通過教務辦公室向主、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單,明確主、監考任務。
(三)考試期間,各院要安排教務人員值班,負責協調和處理考試中的各類突發事件。
第四章 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十二條 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口試、大作業和撰寫綜合報告或論文等形式。除采取閉卷筆試的形式外,任課教師可根據課程的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來確定考試方式,并填寫《天津大學期末考試改革申請報告》,經系主任或課程負責人審定,各教學單位主管教學工作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備案。非閉卷考試的課程應在考試安排表上注明。
第十三條 考試命題既要考核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情況,更要考核學生靈活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要不斷提高命題的科學性。
(一)學校實行教、考分離制度,各教學單位要成立以系主任或課程負責人為組長的考試命題小組,同一門考試課程應根據教學大綱統一命題;
(二)各門課程試題,連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應同時出兩套(公共課與基礎課每套要分A、B卷),兩套試題覆蓋面、難易程度和題目份量應相當,并由系主任或課程負責人確定其中一套為正式考題,另一套為備用題。兩頁以上的試卷應在卷首標明總頁數。
(三)保證試卷質量。試卷采用學校統一規定格式,命題時要對試題條件、符號、圖表等認真仔細審核,不得有任何錯誤。試卷要求字跡清晰、無漏頁漏題,要求試題全部采用計算機打印。嚴禁出現與往年試題內容雷同現象。
(四)命題小組最遲在考試前兩周提交試題,系主任或課程負責人必須在考試前兩周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試題審定和簽字程序,并至少在考試前一周將密封試題交承印單位印刷,承印單位必須保證試卷印刷時間和質量。
(五)加強試卷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和接觸試卷的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如發生試題泄漏情況,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換試題,同時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五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課程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記分,60分為及格,≥60分即取得該門課程學分;各門課程的總成績以期末考試為主,平時成績一般按10%~20%記入總成績。
第十五條 任課教師必須按照《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對學生的考試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任課教師要將經審查的考試資格報告于考試前一周送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公室,對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六條 重修、緩考、缺考和考試違紀作弊的課程成績評定與管理辦法,按照《天津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和學校其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考試結束后,各教學單位要及時組織試卷評閱工作,嚴格掌握評分標準。同一門課程由兩名及兩名以上教師授課的,評閱試卷時必須采用流水作業方式。任課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科學、客觀、公正地評閱試卷,不得任意提分加分,綜合評定的總成績要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試卷評閱工作結束后,任課教師要認真做好試卷分析工作。
第十八條 任課教師必須在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完成成績評定和網上錄入工作,并將學生原始成績單交到開課學院備案,由開課學院的教務人員負責審核成績錄入情況,成績審核工作必須在任課教師提交成績后一周內完成,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成績錄入和審核工作視為教學事故。
第十九條 原始成績檔案由開課學院或單位教務辦公室保存,嚴格管理,不得遺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隨意查閱。評閱后的試卷不發給學生本人,由開課學院或單位登記封存,存期五年。
第二十條 學生可通過網上查詢本人成績。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向本院教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主管教學工作領導批準后,學生本人持書面申請到開課學院或單位教務辦公室辦理試卷查詢。非本校開設課程或超過規定期限,不受理試卷查詢。
第二十一條 經核查試卷,確系教師評閱、核分或成績錄入有誤需更正成績的,須由任課教師填寫“天津大學成績更改登記表”,經所在學院或單位主管教學工作領導審核批準后,在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上更正成績,并由開課學院或單位教務人員到教務處辦理成績更正。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管理,教務處和各學院或有關單位要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各教學單位要認真做好考試分析和總結,找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第六章 主、監考與巡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參加監考工作是每位教師應盡的職責,全體教師要服從學校的統一安排,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參加監考工作,各教學單位要選派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的教師擔任監考工作。全體主、監考人員不僅要熟知自己的崗位職責還要認真履行職責,要積極努力、團結協作,以保證考試工作的有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主考教師對考場負主要責任,監考教師要積極主動協助主考教師做好考場的各項組織管理和監考工作。主、監考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主、監考職責包括:
(一)主、監考人員要事先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統一佩戴“主考證”或“監考證”于考試開始前二十分鐘進入考場,嚴格按照主考教師指定順序單人單行隔位安排好學生座次。
(二)考試開始前,主考教師向學生申明考試紀律和考場規則等有關注意事項,并認真、徹底地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學生將考試必要的文具用品以外的其它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上,同時要求學生必須將桌內和桌面清理干凈。
(三)主、監考人員要依據學生有效考試證件上的姓名、學號、照片等信息核對和清點學生人數,如有不符,應立即查實,并登記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荚囬_始,準時發卷;考試結束,當場清點試卷。
(四)主、監考人員只回答因試卷印刷字跡不清的問題,對考題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不得宣布與考試工作無關的事項,保持考場肅靜。
(五)主、監考人員要認真維持好考試結束前的考場紀律?荚嚱Y束,要求學生立即停止答卷,監考教師收取試卷并清點試卷份數,經與主考教師核對無誤后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主考教師不得隨意延長考試時間。
(六)主、監考人員要嚴格認真檢查學生遵守考試紀律情況,對于遲到15分鐘以上的學生,不允許其入場,取消考試資格。如發現學生有違紀或作弊苗頭,應立即給予口頭警告;發現學生有違紀作弊行為,要當場認定并及時通報考場巡視人員,考試作弊的要沒收作弊物證。
(七)主、監考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自始至終維持好考場秩序。在考試時要關閉移動電話、尋呼機等通訊工具,不得在考場吸煙,不得閱讀書報、聚集聊天、擅離職守,不得抄題、做題,不得對學生進行指點和暗示答案。
(八)主、監考人員要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對違紀、作弊的學生及主要情節應作明確的記錄和認定。考試結束后,將其交給考場巡視人員;主、監考人員要妥善處理考場內的突發事件,并及時通報考場巡視人員。
(九)主、監考人員要做好試題保密和試卷保管工作,出現漏題或試卷丟失情況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組織專門巡視檢查組,對所有考場情況進行巡視和檢查,并將反饋情況以“考試簡報”形式及時向全校通報。
第二十六條 考場巡視人員要統一佩戴“巡視員證”,按時到崗,認真檢查主、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考場紀律情況,及時準確反饋考試工作的動態信息;要認真填寫“考場紀律檢查表”,并分別于每天上午和下午考試結束后半小時內將“考場情況記錄表”和“考場紀律檢查表”報教務處匯總。
第七章 獎懲制度
第二十七條 為調動廣大教職人員從事考務工作的積極性,不斷完善考試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保證學?荚嚬ぷ鞯挠行蜻M行,學校制訂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考試管理機制。
(一)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圓滿完成考務工作的監考、巡視人員,以學院或部門為單位進行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照《天津大學期末考試考務工作人員獎勵實施辦法》執行。
(二)對于不按規定時間到崗以及不按要求履行職責的主監考人員和巡視人員按照《天津大學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考試紀律
第二十八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考試紀律。
(一)學生要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10分鐘進入考場,服從主、監考安排單人單行隔位就座;入座后將有效考試證件放在桌面上以備查對,無有效考試證件不準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取消考試資格;考試開始30分鐘,才準予交卷離場,考試結束前15分鐘,不準交卷離場等待考試結束統一收卷。
(二)學生要主動配合清場,除考試必需的文具用品以外,其它物品一律放在主、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上;考試期間未經主、監考人員檢查和允許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計算器。
(三)學生應在考試規定時間內完成答卷,如遇到試題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向主、監考人員詢問,但不得詢問或試探與解題內容有關的問題?荚嚱K了學生應立即停止答卷,等待主、監考人員收卷清點無誤后,方可離場。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在考試結束后一律收回,學生不準帶出考場。
(四)學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未經主、監考人員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離開考場,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高聲交談。
(五)學生要嚴格遵守考試紀律,認真、誠實、獨立地完成答卷。凡不服從主、監考人員安排,違反考場紀律或考試作弊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九章 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違反考試紀律,要當場給予口頭警告并予以糾正:
(一)未按指定座位單人單行隔位就座的;
(二)考試開始前,未按主、監考人員要求及時進行清場或有關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中東張西望、左顧右盼,企圖偷看他人試卷的;
(四)未經允許互相借用文具和計算器的;
(五)交卷后仍在考場逗留或考場附近高聲喧嘩的。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嚴重違反考試紀律,該課程成績無效,以零分記,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一)上述第二十九條之任一種行為無視口頭警告,不服從管理或重犯的;
(二)至發卷時仍未將與考試有關的資料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經主、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五)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前或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答題的;
(六)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書籍、講義、筆記、復習提綱等資料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考試紀律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考試開始后,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認定,該課程成績無效,以零分記,并轉試讀生,視情節給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一)桌面、桌內和座位周圍或試卷下面有與考試有關的書包、書籍、講義、筆記、復習提綱、紙條等物品的;
(二)利用文具、衣物或其他物品夾帶與考試有關的書籍、講義、筆記、復習提綱、紙條等物品的;
(三)在桌面或身體等處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
(四)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或互打暗號、手勢傳遞考試信息的;
(五)偷看抄襲他人試卷的,強取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六)為他人偷看抄襲提供方便的,他人強取自己試卷、答卷、草稿紙未加拒絕或報告的;
(七)相互傳遞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和紙條的;
(八)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未涉及考試內容的,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辭典等電子設備的;
(九)利用上廁所或假借上廁所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的;
(十)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十二條 考試作弊情節特別嚴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試、代替他人考試的,或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評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考試作弊情況,經調查核實,依據情節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考試中的違紀、作弊行為應以主、監考人員的當場認定為準。主、監考人員應將學生姓名、學號、違紀或作弊主要情節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中如實記錄,并附書面說明材料(需主、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同時及時通報考場巡視人員,對考試作弊的要沒收作弊物證,由考場巡視人員將作弊物證和書面說明材料一并在該課程考試結束后及時報教務處。
考場巡視人員發現學生違紀、作弊,應立即向考場主、監考人員說明情況,由主、監考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巡視人員應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教師在評閱試卷或其他情況下發現的作弊問題,要及時將書面說明材料(連同物證)報教務處。
第三十五條 對以上記錄和反映的違紀、作弊的情況,經調查核實后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由學院主管教學工作領導簽字后報教務處,經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做出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按照《天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十章 后勤保障
第三十七條 后勤部門要在考試前檢查維修教室的燈光和桌椅,加強全校公共教室的環境衛生,教學樓在考期內要延長教室開放時間。膳食服務中心要保證用餐時間,提高飯菜質量,確保食品衛生,使學生有充沛的精力進行復習和考試。
第三十八條 考試期間校醫院對患病的學生要認真檢查,精心治療,對因病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要指定專人開具病假證明并從嚴掌握。同時,安排好值班人員,隨時處理考試中的突發事件。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經2005年6月 30日第6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學關于加強考試工作的若干規定》、《天津大學關于嚴格考試紀律的通知》、《天津大學期末考試主、監考人員注意事項》、《天津大學成績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